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华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参与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