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接受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