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捐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华侨捐建的公益事业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被依法征用、拆迁的,受赠人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补偿的款物应当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告知捐赠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