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侵占、挪用、贪污捐赠财产的,责令其退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