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捐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于捐建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计划、土地等部门按照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