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捐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受赠人不得随意更改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捐建工程项目结余款项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处理;超出原捐赠数额的工程支出部分由受赠人负责,不得要求捐赠人追加捐赠款额,但捐赠人自愿或者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