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捐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捐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