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捐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受赠人负责,但捐赠人自愿负担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