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捐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华侨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讲求效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