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受赠人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文书和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对捐赠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妥善管理,按照捐赠意愿书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