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受赠人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文书和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对捐赠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妥善管理,按照捐赠意愿书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