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的财产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向捐赠人说明理由,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