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受赠人不得将捐赠的进口物资转让、出售。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