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