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华侨捐赠的进口物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予以确认;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捐赠物资清单和确认文件审核验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