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