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