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