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