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

负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