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和计划生育、林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病、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