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