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相应的隔离、消毒等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