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相应的隔离、消毒等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