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可受其委托,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事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