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求职与招用第十五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持下列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后,可以自主选择用人:(一)单位用工须持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二)家庭用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三)农村用工持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机构证明;(四)外地的用人单位,持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介绍信、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招工时,必须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点、公布招工岗位的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待遇等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