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向自治县倾斜的照顾。

自治县因国家政策调整、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自治县的各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