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