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供生活用水的重要水域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集约化养殖、设点旅游或者未经同意利用河道、水库、渠道水域及其保护范围设置旅游点的;(二)在河道、水库、渠道水域及其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尾矿渣的。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