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