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一)由于自然原因水资源情况发生变化的;(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或者用户要求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的特殊需要。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