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供水工程有偿供水制度。

凡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供水管理单位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应缴纳超计划用水费。

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者停止供水。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