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除省管大渡河外,凡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户),都必须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情形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