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对辖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对水电装机25万千瓦及其以下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节约、规划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