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