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省审计机关组织对财政由省直管的县(市)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涉及收缴、处罚的款项,按照财政收入的级次入库。安排、交办审计项目计划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办理审计事项的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必要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