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以及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反映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还应当包括对下级政府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处理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