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管理审计情况;
(四)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五)财政重点支出审计情况;
(六)下级政府决算审计情况;
(七)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八)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