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引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种单位具有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品种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三)品种属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适宜生态区域;

(四)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验并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