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