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种子生产应当保证质量。受委托制种(繁殖)基地的农户,应当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妨碍种子生产。因规划制种(繁殖)隔离区给农户造成损失的,由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