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提出申请。变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点和品种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