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点和品种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