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市、州、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市、州、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同级有关部门商议后,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监督抽查未纳入计划的不得进行抽查。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署抽查的和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的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