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