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