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不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