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纠纷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有关部门、组织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