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造成用户、消费者损失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