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纠纷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用户、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有下列权利:(一)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答复查询者;(二)向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