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等有关人员有责任协助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