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以联营或者代销等形式生产、销售产品的,应当承担与本条例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同样的产品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