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