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行产品标识检查、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